3、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6月21日-6月30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本次换证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违纪收费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各区、市、县价格、财政部门也要对本地区的换证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07年7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重要凭证,收费单位必须在实施收费前20天内,申请办证,未办证的不得收费。
按规定须使用财政票据的收费单位,必须申领《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凭《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购买专用票据。
八、《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办理票据购领证;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他用途。
九、收费单位改变名称、法人、调整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发生其他变化时,必须持合法证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换领新证。
收费单位丢失《收费许可证》或《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除要立即报告发证机关,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外,还要书面说明情况,申请重新办证。在未取得新证之前,收费单位不得继续实施收费。继续收费的,视为无证收费。
十、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时,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辽价发[2006]64号)和《关于收取收费票据管理费的批复》(辽价函字[2003]23号)确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收费。其中,《收费许可证》正本10元/本,副本90元/本;《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10元/本。
证照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入要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的二季度(本次年审、换证工作同时进行,下一次审验时间为2008年二季度)。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收费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收费的,视为无证收费。年度审验的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