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依据;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的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收费单位的经营许可;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5、2005、2006年的收费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6、其他相关资料。
(二)换发《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提供的材料:
1、已换发的《收费许可证》正本;
2、本条第(一)款第2、3、4、5项所列材料;
3、原《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
4、医疗系统需提供卫生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时间为:从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原《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有效期延至换发新证为止。
(一)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3月20日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各相关单位须持换证所需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自2007年3月21日起,原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停止使用。
(二)2007年3月20日至2007年6月30日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自2007年7月1日起,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同时停止使用,未按规定换领新证的单位,不得继续收费。换发新证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准备阶段(2007年3月21日-3月31日)
各收费单位要按照换证的要求,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准备换证的相关资料,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收费管理部门(市直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83630154[传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82816655-8183、1001、8180[传真])
2、审核换证阶段(2007年4月1日-6月20日)
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按行业进行,经收费管理部门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