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50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
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6]101号)的文件精神,市安全监管局、建委、交委、质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津安监管危字[2006]7号),积极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并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局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装置、设备的本质安全程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内全面推广HAN阻隔防爆技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进一步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积极宣传HAN阻隔防爆技术标准,加大贯彻实施力度,积极鼓励、支持企业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
二、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必须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以保证安全。
1、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及现有汽车加油(气)站,受条件限制,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要求的埋地油罐;
2、轻质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储罐及采用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
3、受条件限制,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且适合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
三、各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主动进行自查,凡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且适合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要立即进行隐患整改,积极采用安装HAN阻隔防爆技术,否则一律不予发放或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其它安全许可证件。
四、安全评价机构对汽车加油(气)站等进行安全评价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认真核实其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照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