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关于开展杭州市2006年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复核工作的通知
(杭就[2007]29号)
各区就业服务处:
根据(杭政办[2002]1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的管理,确保非正规组织就业工作的健康开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06年度劳动组织年度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2006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劳动组织。
二、复核内容
1、当年吸纳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占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
2、是否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3、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纳入规范化管理条件;
4、是否按规定使用社区服务业统一定额发票;
5、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三、复核材料
1、《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年度复核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一式三份];
2、《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正、副本;
3、从业人员名册及其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
4、与吸纳的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签订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
5、工资支付凭证;
6、财务统计资料;
7、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复核步骤
1、自查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劳动组织要按照复核内容和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完成自查后将复核材料递交给主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
2、复核阶段(7月11日-----8月5日)
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到劳动组织递交的复核材料后应先组织上门实地检查,结合实地检查结果审查复核材料,审查同意的在其《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于 7月 20日前报区就业服务处。区就业服务处进一步对劳动组织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审核同意的在其《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在其《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复核合格专用章”。复核结束后,各区应于 8月5日前将《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复核情况汇总表》、复核材料及复核书面总结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
五、复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