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2007]100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以科学的监管理念履行了药品市场监管和以人为本服务公众职能,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合法权益,广泛调 动群众依法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努力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效能,加大稽查力度,提高公信力,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做法。现将省局制定的《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稽查处联系。
附件:
1.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
2.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行退付联系方式(略)
3.举报投诉先行退付登记表(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消费者凡在我省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了符合本暂行办法范围的假劣药品(拆封或整瓶、盒销售),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本办法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第二条 先行退付购买假劣药品范围
消费者购买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
1.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
3.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
4.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限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6.已经各级药品检验机构鉴定为同品种、同批号的假劣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