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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6]406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按《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大教[2004]177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大价发[2004]25号)和《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04]61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5]40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初中的收费项目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借读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

  城镇小学的收费项目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借读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2)。

  二、义务教育阶段发生的学生住宿费继续按《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5]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要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各学校在今年秋季开学收费前,要通过校内的公示板(栏)、校园网等形式,按照附表1、附表2的内容向学生公示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标准;有住宿收费的学校同时要公示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板(栏)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上长期设置,公示板(栏)的规格不得小于600mm*1000mm。未设立公示板(栏)的学校,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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