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置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用品,丰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业余文化生活;
(五)设置饮水处,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环境:
(一)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燃熔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控制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在易产生扬尘的现场配备洒水设备,专人负责洒水保洁;
(五)清运残土时,采取有效降尘的湿法作业;
(六)进出车辆不得鸣笛;
(七)施工产生环境噪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卫生、防食物中毒等制度及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施工单位发现食品中毒、职业病、传染病患者或者疫情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在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中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未确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者未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
(二)施工单位未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挡、安全门、铁制大门和对大门口处进行硬铺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