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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办、民办学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的部署,2007年将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人事局、教育局联合组成南宁市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区、开发区有关单位要按要求成立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

  二、名额及要求。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给我市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3名(其中基础教育2名,中等职业教育1名),全国模范教师6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各县区、开发区、各学校按实际情况推荐。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优中选优,推荐出我市近年来在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科研及学校管理等方面成绩最突出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倾斜。在我市向自治区推荐的先进集体中,至少有1个是农村学校,并兼顾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机构。在推荐的先进个人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占推荐名额的3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占推荐名额的6%以上。

  三、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单位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四、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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