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工业园区未进行区域环评、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和企业超标排放等问题。一是要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工作。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区域环评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新入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今后,凡向省政府申报设立工业园区的,必须同时上报园区区域环评文件。二是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各种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三是已经设立专门环保机构的工业园区,必须配备相应的环境监察和监测人员,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领导;未设立专门环保机构的工业园区,当地环保部门要对其加强环境监管。四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五是对工业园区内至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或停建,并按规定给予高限处罚。六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七是对工业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进行整治。
1.各地要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责令停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 各地要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2007年底前淘汰到位。三是对已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利用原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取缔不彻底和再有死灰复燃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四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现有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进行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