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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7]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决定于2007年5-12月,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门制定的《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后新、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业或关闭;2000年以前设立排污口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直至停业或者关闭;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一律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或者没有制订垮坝、漫顶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产。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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