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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6年月平均工资。

  200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0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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