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点发展为本省信息化服务的软件产品。配合“861”行动计划、“数字安徽”建设,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软件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撑。
三、政策措施
1.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软件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省财政将逐步加大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省级科技、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软件产业倾斜,支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
3.加强软件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合肥、芜湖市要加强合肥软件园、芜湖软件园管理机构的建设,切实为园区内软件企业的发展做好服务。鼓励特色软件产业园区发展,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建立省级软件园区的申报审批制度,对于获得批准的省级软件园,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将给予支持。
4.鼓励支持软件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建立和完善国家和省级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软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构建软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的软件技术创新平台和支撑体系。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软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软件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软件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