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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7]30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部门执行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按程序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按程序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按程序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章与国家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将处理建议按程序逐级送市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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