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7]30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部门执行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按程序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按程序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按程序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章与国家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将处理建议按程序逐级送市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