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规划局参与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负责出具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地块红线图;明确出让地块的范围、经济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各项规划许可并进行批后管理。
5.市环保局负责制订拟出让地块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具体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在项目建成后,负责工业项目的环保验收。
6.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项目审批、审核和实施过程中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7.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履行市政府已授权的市有关部门有关审批职能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工作程序
1.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的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就市国土局分批公布的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的出让地块,提出拟建工业项目产业目录、投资强度、经济技术指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落地要求及土地出让起拍价、竞买人资格条件,送市经贸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审核。
2.市经贸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对送达的出让地块上拟建工业项目的落地要求,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别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盖章反馈送出单位。
3.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对上述各职能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后分别送市国土局和经贸委。
4.市国土局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一系列相关工作,直至完成确定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及登记发证等工作。
5.工业用地出让竞得人或中标人拟实施的具体工业项目,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利用存量土地、厂房实施新工业项目的企业,凭现行规定的资料),到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建管局、环保局及工商局等部门办理工业项目各项前期手续。
各职能部门在受理企业提交的项目资料后,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就项目的投资强度、产业准入、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规划条件、环境影响、法人资格、合同章程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依法办结企业登记、项目备案(核准、立项)、环境评价、各类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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