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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的通知
(2006年10月9日 苏农机法〔2006〕12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是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农机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现将《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能够反复适用,对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核和发布后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本局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衔接,如有变更,是否采取了立新废旧的措施;
  (四)是否同上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五)发文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依照本规定对拟发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同意;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建议起草部门和单位进行修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8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2份及电子文本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报备的材料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在江苏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对各部门和单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年本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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