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6行政确认依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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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确认项目 │ 行政确认依据及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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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
│ │ │的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
│ │ │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
│ │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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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机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从事技│
│ │ │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 │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 │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
│ │ │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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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农机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
│ │ │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
│ │ │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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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9其他行政行为依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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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其他行政行为依据及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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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各级农机│
│ │ │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
│ │ │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
│ │ │查处违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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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用特定种类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 │机械产品的调查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
│ │ │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
│ │ │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
│ │ │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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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事│
│ │调解 │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所负责任大小承担损害赔偿│
│ │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
│ │ │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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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确定、公布、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调整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
│ │支持推广的先进适│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
│ │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
│ │目录 │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
│ │ │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 │ │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
│ │ │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
│ │ │期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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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颁发农业机械推广│《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对通过推广鉴定│
│ │鉴定证书 │的产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 │ │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
│ │ │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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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拖拉机、联合收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
│ │机驾驶证定期审验│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
│ │ │驾驶证实施审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 │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 │ │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
│ │ │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取得牌、证的农│
│ │ │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
│ │ │法进行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操作证)定期审验。│
│ │ │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及时维修。” │
│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联合│
│ │ │收割机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 │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审验。未参加年度│
│ │ │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驾驶│
│ │ │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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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拖拉机、联合收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
│ │机年度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
│ │ │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
│ │ │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 │ │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
│ │ │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 │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一│
│ │ │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
│ │ │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
│ │ │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
│ │ │权。”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江苏省农业│
│ │ │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及其驾│
│ │ │驶、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定期│
│ │ │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操作证)定期审验。检验不合格的│
│ │ │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及时维修。” │
│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十条:“领有号牌│
│ │ │和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因故不能│
│ │ │按时参加检验的,应提前申请延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或不│
│ │ │参加检验的联合收割机,不准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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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农业机械化信息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
│ │ │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
│ │ │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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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农业机械推广备案│《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推广涉及人身安全│
│ │注册号的登记 │、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
│ │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
│ │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第十四条:“推广涉及人身安│
│ │ │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 │ │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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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
│ │获作业证核发 │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
│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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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
│ │业中介服务组织的│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第三│
│ │备案登记 │十三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
│ │ │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 │ │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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