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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农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通知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6行政确认依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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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确认项目   │       行政确认依据及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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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
│   │           │的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
│   │           │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
│   │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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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机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从事技│
│   │           │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   │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   │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
│   │           │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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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农机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
│   │           │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
│   │           │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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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9其他行政行为依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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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其他行政行为依据及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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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各级农机│
│    │        │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
│    │        │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
│    │        │查处违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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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用特定种类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    │机械产品的调查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
│    │        │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
│    │        │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
│    │        │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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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事│
│    │调解      │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所负责任大小承担损害赔偿│
│    │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
│    │        │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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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确定、公布、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调整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
│    │支持推广的先进适│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
│    │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
│    │目录      │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
│    │        │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    │        │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
│    │        │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
│    │        │期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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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颁发农业机械推广│《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对通过推广鉴定│
│    │鉴定证书    │的产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    │        │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
│    │        │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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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拖拉机、联合收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
│    │机驾驶证定期审验│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
│    │        │驾驶证实施审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    │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    │        │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
│    │        │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取得牌、证的农│
│    │        │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
│    │        │法进行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操作证)定期审验。│
│    │        │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及时维修。”   │
│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联合│
│    │        │收割机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    │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审验。未参加年度│
│    │        │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驾驶│
│    │        │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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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拖拉机、联合收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
│    │机年度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
│    │        │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
│    │        │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    │        │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
│    │        │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    │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一│
│    │        │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
│    │        │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
│    │        │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
│    │        │权。”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江苏省农业│
│    │        │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及其驾│
│    │        │驶、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定期│
│    │        │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操作证)定期审验。检验不合格的│
│    │        │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及时维修。”         │
│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十条:“领有号牌│
│    │        │和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因故不能│
│    │        │按时参加检验的,应提前申请延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或不│
│    │        │参加检验的联合收割机,不准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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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农业机械化信息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
│    │        │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
│    │        │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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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农业机械推广备案│《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推广涉及人身安全│
│    │注册号的登记  │、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
│    │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
│    │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第十四条:“推广涉及人身安│
│    │        │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    │        │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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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
│    │获作业证核发  │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
│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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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
│    │业中介服务组织的│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第三│
│    │备案登记    │十三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
│    │        │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    │        │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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