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并于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在此期间,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检查督促阶段: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由分管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对本地区和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是否落实;四是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处理;五是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工作的开展是否扎实有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四)市政府督查阶段:8月上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分口分线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8月15日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然后再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做好迎接省政府督查准备工作。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全市将在第四季度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分级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安监、公安、交通、建设、建管、教育、旅游、农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狠抓整治。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到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广泛发动,鼓励职工参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他们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加入到隐患治理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