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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市区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市区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92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市粮食生产取得了喜人成绩,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获得“浙江省粮食生产先进市”称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粮食生产工作,力争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37万亩、总产量96万吨以上的目标,按照“重抓本级、指导全市”的工作方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市区粮食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粮食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坚持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努力减少季节性抛荒,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着力稳定粮食面积,提高水稻单产,推进粮食规模经营。市政府将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优秀种粮大户等评比活动。
  二、继续实行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在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三、继续实行早稻谷最低收购价等政策。对种粮在5亩以上的大户,实行订单收购,订单品种为圆粒型早籼谷,订单最低收购保护价为每50公斤70元(中等质量标准)。当市场价高于订单价格时按市场价收购,当市场价低于订单价格时按订单价收购。地产收购的订单早籼谷,每50公斤给予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为鼓励农户如数完成粮食订单,对完成早稻订单合同的农户,每50公斤实行2元的奖励。继续实行外拓种粮回销同等优惠政策。对在市外承包经营粮食面积20亩以上,并把粮食运回绍兴市场销售的,经粮食、农业部门确认,享受本地种粮大户同等优惠政策。
  四、继续实行水稻良种补贴政策。对种植省、市确定的水稻主推品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户,经市农业局、财政局核定后,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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