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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和检举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举报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和举报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整改,排除隐患,并做出相应答复。

第四章 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监管程序

  第十五条 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定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给的重点监控整改的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事故隐患整改内容、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限期完成整改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确定的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要向整改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类别;
  (三)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八条 确定列入重点监控整改的重、特大农机事故
  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各项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排除前、排除过程中,或未能如
  期进行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的,农机管理部门可报请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存在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向具体履行监控职责的农机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重新整改。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农机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每季对辖区内重点监督管理的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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