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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对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应当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
  第八条 存在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方案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监管职责划分:
  (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道路外农机作业场所存在的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均须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农机、安监等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管理

  第十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一)一般农机事故隐患,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挂牌监督管理。
  (二)重大农机事故隐患,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挂牌监督管理。
  (三)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挂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对农业机械实施注册登记检验、年度检验时,应对农业机械整体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年度检验不予合格。
  第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在实施农机新产品鉴定及推广鉴定时应对农业机械的各项安全性能进行严格把关,督促生产企业就产品存在的安全性能、可靠性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鉴定。
  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结合“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常识的宣传教育;要深入道路外主要作业场所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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