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8日 苏农机管〔2006〕29号)
各市农机局:
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农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预防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附件:
江苏省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农业机械设施或道路外、沿海滩涂等农机作业场所及农业机械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农机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三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6-9人的农机事故,为一般农机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29人的农机事故,为重大农机事故隐患。
可能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0人以上的农机事故,为特大农机事故隐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机生产经营企业、农业机械使用者、农机安全监管的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整改、监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监管职责
第五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实行及时排查,迅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监控、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