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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告第5号--关于《江苏省农机局关于贯彻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对质量调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由省农机局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该企业整改,省农机试验鉴定站监督企业实施。
  第十条 省农机局下达质量整改通知后,企业对整改通知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省农机局在收到企业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企业对整改通知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而未被采纳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告整改情况,并由省农机局组织确认。
  第十一条 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及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省农机局将注销所涉及产品的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建议农业部注销所涉及产品的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省农机局将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承担单位和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保密。
  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三)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质量调查经费由省农机局根据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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