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
(二)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
(三)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农业生产迫切需要的。
第五条 调查内容
(一)安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程度进行调查;
(二)可靠性调查:对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
(三)适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域、不同作物及品种或者不同耕作制度的作业效果进行调查;
(四)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对企业质量承诺、售后服务承诺兑现及新购机用户技术培训情况进行调查。
第六条 省农机试验鉴定站接受质量调查计划后,应制定质量调查实施方案报省农机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质量调查的具体内容、程序、样本数量和分布、技术路线、调查方法和依据标准、调查表格和填写说明、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工作分工、参加人员等。省农机局批准实施方案后,向省农机试验鉴定站下达质量调查任务书,向社会公布调查农业机械产品种类。
第七条 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进行质量调查前,应组织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发放当次质量调查证件。进行质量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方出示质量调查任务书和质量调查证件。质量调查采取问询查证、发放问卷、现场跟踪、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企业质量承诺进行试验检测。质量调查结束后,省农机试验鉴定站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汇总、处理和分析调查信息,形成调查报告,报省农机局。
第八条 省农机局收到调查报告后,对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的,省农机局在报农业部备案后,公布质量调查结果。
第九条 省农机试验鉴定站在质量调查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向有关企业通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