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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的通告
(新政文[2007]100号)


  为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3号)、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区别对待、疏导结合、妥善处置”的原则,决定对非法营运“摩的”进行集中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配备动力驱动装置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均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禁止非法从事城市客运。
  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公通字〔2007〕28号有关规定,下肢残疾、持有本市城市户口的残疾人,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由市残联对其是否适合驾驶做出鉴定,经市公安、城管、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查,取得机动轮椅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证明、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证明、客运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核定的运营期限内参与运营。
  三、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禁止所有属于机动车的机动三轮车参与城市客运活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暂停参与城市客运活动,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在取得运营手续后,方可恢复运营。
  四、对上道路行驶的属于机动车的机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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