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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7]6号)


各市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省属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民办高等学校(含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同)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7年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民办高校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范围包括:5所民办本科院校;12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经省教育厅核查认定的2007年具有招生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西安市教育局核查认定的2007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二、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民办高校招生工作是关系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事。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招生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条件,制订规范的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拟招专业、招生数量、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标准及方式、派出招生人员数量、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
  三、严格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程序
  招生简章和广告是民办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民办高校的法人必须对本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全责。
  各民办高校在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合法、规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省属民办高等学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必须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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