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组织管理: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组织及管理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包括项目论证、报批、招投标,设计院资质等级、建筑公司资质等级;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和技术人员配备及现场管理;协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各用户单位的能力;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期和资金(准确的预、决算和严格的审计)的能力;竣工图及相关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四)工期:是否按该批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家具及设备配套:配套金额,家具配置,与室内装修设计是否协调;家具是否齐全;配套设备使用情况是否良好等。
(六)与环境布置:配套金额,工程项目周围的环境、道路、绿化、雕塑、建筑小品等的设计、实施和效果。
(七)使用效益和管理制度及措施:主要评审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效益的程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并有效地执行,能否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家具、设备等达到良好和及时地维修。
二、担任评审专家的条件及评审程序、要求
(一)担任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要求:从事基建工作多年,具有较丰富全面的有关知识和实践实验,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土建施工管理和设备安装方面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且办事认真,要求严格,评审客观公正。要求每位专家均独立进行评审、打分。专家间对项目评审不相互交换意见或进行讨论。每个项目至少要有三份合格的《评审意见表》才属有效。评审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明确、具体。评审一个项目的三位专家,必须分别来自三个单位,而且要回避不利于保证公正性的因素。
评审专家不能接受被评审学校任何馈赠、酬金。评审专家除将书面《评审意见表》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或相应教育主管单位寄送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外,不得向被评审学校及任何其他人员泄漏评审意见。
(二)教育部根据同行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表》,组织专门小组审定各省、市、自治区的评审意见,并批准项目的评审结果。如发现被评审的项目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反映的情况、提供的资料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该校的获奖资格。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必要的处理。如已发给奖金,将令退还。
三、评审、奖励的办法
(一)评审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总分为100各项目的分项分数比例为:
1.规划和设计 30%
2.工程质量 40%
3.工期 5%
4.工程组织管理 5%
5.教学设备配套 6%
6.环境布置 6%
7.使用效益及管理措施 8%
(二)邵逸夫先生对获奖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奖金金额由教育部商邵氏基金会确定。奖金属邵逸夫先生颁发。
(三)获奖的学校,所获奖金可用于赠款项目的维护,奖励为该项目获奖做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具体分配办法由学校决定。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