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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 简便高效。简化操作程序,减少非税收入收缴环节,取消过渡账户,所有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尽可能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加快财政资金运行速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 科学规范。建立规范完备的非税收入计算机网络体系,通过先进管理软件的应用,实现财政部门、执收执罚单位和代收银行网络互连,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实时管理,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科学性。
  4. 积极稳妥。非税收入收缴方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稳妥、扎实地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方式改革,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主要内容。
  1. 明确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征收或者收取的所有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根据《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其缴纳税款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凡符合上述规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围而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 改革收缴方式。改革现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按级分成,及时入库”的征缴方式。由财政部门在代收金融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并根据对不同的非税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分别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收缴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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