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6日)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6〕106号)
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凡符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市直、中央和省驻惠单位、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州数码工业园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各县、区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规定》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落实“一畅两会”(“一畅”──社会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社会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确有防盗需要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