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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
  第三十一条 农机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农机运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农机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经对现场的初步勘查,认为属于农机事故的,予以立案,并立即开展勘验现场、收集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根据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违章行为或者农机事故,依法需要暂扣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的,应当开具凭证。违章行为或者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所扣证件归还当事人。事故尚未处理完毕,但归还暂扣证件不影响事故处理的,也应当归还。
  第三十四条 发放牌证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机上道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农机监理机构。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农机监理机构。

第六章 惩处

  第三十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机发放农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申请拖延、刁难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机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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