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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惠府〔2006〕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九届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调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由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下调为60%。
  二、从2006年度起,调整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10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10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000人以下的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1%安排残疾人就业;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0.8%安排残疾人就业;10000人以上的企业,按在岗职工人数0.5%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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