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扑火人员的人身保险制度。根据各保险机构开设的适合惠州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四)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市直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林区内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森林公安分局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并将调查报告提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五)工作总结。
各成员单位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
(六)表彰奖励和惩处。
根据调查报告,市、县(区)政府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县(区)纪委和监察部门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因瞒报、漏报、迟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森林防火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配备通讯设备和通讯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及时运送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三)应急队伍保障。
扑火力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队伍和市公安消防队伍为第一梯队;驻惠武警、部队为第二梯队;经过训练的其他扑火力量为第三梯队。各级政府要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相应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的单位,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药物资,保证火灾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六)治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