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指挥员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
(3)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可以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驻军和驻惠武警部队及其他扑火力量增援。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初中学生、小学生参加。
3.指挥与协调。
当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需要省、国家森林扑火力量参与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由市政府协调。
4.新闻报道。
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原则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1)对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的现场采访,由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局统一组织。
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由省林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再统一发布消息。
(2)森林火灾对外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向境外发布消息。
5.应急结束。
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明火扑灭后,留守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清除余火。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对卫星云图反映的热点像素初步评估火场面积。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负责。
(二)社会救济。
市民政局和火灾发生地政府组织好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