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七)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国家对行业从业资质资格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会务等工作;管理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等行政事务;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罚没款项、物品和相关票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合作以及外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