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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区环卫服务收费改革方案的决议

  3. 核定合理成本。即对市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三个环节的合理成本重新审核测算,确定合理成本费用。
  4. 改变收费方式。将目前由环卫部门和居委会上门收费方式改为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随水价计收,即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以确保收缴率。
  5.统筹分配收入。收费收入统一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收取后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今后与城市清洁卫生有关的开支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收费范围和对象:在惠城区中心区范围的桥东、桥西、江南、江北、河南岸、龙丰、惠环、小金口等八个办事处管辖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均要按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
  (三)收费方式:实行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随水价计收,即按各类别用户的用水量和垃圾产生量的比例关系,按核定的环卫服务费(收集、运输、处置三个环节)的合理成本换算每吨用水应缴纳的环卫服务费。
  (四)收费标准:在现行自来水用户分组的基础上,确定九个收费组别(工业类细分为3个组,经营服务类细分出农贸市场和星级酒店组,消防用水和环卫绿化用水不征收环卫服务费),并对普通工业按用水量大小分3个档次计费。各组别(档次)核定的环卫服务费标准见下表:

┌───┬───────────────┬────────────┬────────┐
│ 序号 │     组   别      │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  │  环卫服务费  │
│   │               │   (公斤/吨水)   │ (元/吨水)  │
├───┼───────────────┼────────────┼────────┤
│ 1  │居民生活用水         │     3.00     │   0.49   │
├───┼──┬────────────┼────────────┼────────┤
│ 2  │普通│月用水量<1600吨    │     4.20     │   0.69   │
│   │工业├────────────┼────────────┼────────┤
│   │  │月用水量1600-5800吨   │     3.50     │   0.57   │
│   │  ├────────────┼────────────┼────────┤
│   │  │月用水量>5800吨    │     2.80     │   0.46   │
├───┼──┴────────────┼────────────┼────────┤
│ 3  │电子工业           │     1.80     │   0.29   │
├───┼───────────────┼────────────┼────────┤
│ 4  │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工业企业  │     0.36     │   0.06   │
├───┼───────────────┼────────────┼────────┤
│ 5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2.01     │   0.33   │
├───┼───────────────┼────────────┼────────┤
│ 6  │经营服务用水         │     4.11     │   0.67   │
├───┼───────────────┼────────────┼────────┤
│ 7  │农贸市场           │     8.66     │   1.42   │
├───┼───────────────┼────────────┼────────┤
│ 8  │星级酒店           │     2.07     │   0.34   │
├───┼───────────────┼────────────┼────────┤
│ 9  │特种用水           │     5.14     │   0.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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