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乘客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乘客在禁止上客的路段要求租车的。
第二十九条 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时,出租车应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暂停载客服务。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应召去另一地点接客途中;
(三)车辆技术状况不良或驾驶员身体不适宜载客的;
(四)在规定线路须空车返程行驶的。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出租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和从车内向车外抛掷物品、废弃物。出租车在营运中,驾驶员不得使用车辆无线通讯设备进行与营运业务无关的通话,不得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三条 乘客对出租车经营企业或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运政管理部门投诉。运政管理部门应设专门机构,受理乘客对经营企业或驾驶员的投诉。
第三十四条 乘客投诉应提供以下情况: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或身份、联系电话或地址;
(二)被投诉的出租车牌号或经营企业名称、车票;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运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运政管理部门应对出租车经营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服务管理质量考核。对考核后评选出的优质服务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疏于服务质量管理,所属出租车驾驶员违章情况严重或有效被投诉率高的出租车经营企业,由运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运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触犯刑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