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装整洁、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二)应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备;
(三)应备足零钞,以便找赎;
(四)找赎时应做到“有零找零,无零让零”,唱收唱付;
(五)拾到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应当及时交还乘客或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运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公用事业等部门在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口岸区、重要商城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街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出租车专用候客站点,星级宾馆应当设置两个以上供出租车免费使用的候客车位。禁止以各种名目非法向出租车司机收取费用或阻挠其正常营运活动。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出租车招揽乘客。
第五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主、次干道和繁华路段、其他有必要的路段设立临时上落点供出租车上、落客。在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出租车可以按乘客要求在未设立禁停标志路段的道路边沿上客或下客,即停即下,即上即走。出租车不得在临时上落点和其他非出租车候客点候客,禁止在道路路口、公共汽车上落站点上落客,行使过程中无紧急情况不得突然转向、调头,不得突然停车上落客。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制订和健全安全管理、客运服务监督、奖惩等管理章制度,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出租车的营运管理。出租车经营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出租车的承包或承租期限不得超过车辆的更新年限。
第二十七条 禁止非营运小汽车和微型汽车从事载客出租业务。禁止外市、县(市、区)出租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或者本市县(市、区)内的出租业务。外市、县(市、区)出租车返程配客时,应当到当地运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配客点配客。
第二十八条 除有下列情形之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者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但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乘客要求超载的;
(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