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持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实际驾驶汽车资历2年以上;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运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取得营运汽车驾驶员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出租车经营雇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雇用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人员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暂住证。
  第十七条 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性能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干净、服务设施完好。实行轮班制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做好交接。

第四章 出租业务

  第十八条 出租车待租时,驾驶员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车辆被租用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第十九条 出租车载客后,应当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要求的,应选择距离目的地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营运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乘客改乘其他车辆时,故障车驾驶员不得向乘客收取租费。
  第二十条 根据出租车经营成本变化情况,需对出租车租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运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费,乘客对超过标准的租费有权拒付。租费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起步价(含2公里以内里程价);
  (二)里程价(按公里计价);
  (三)等候费(按时间计价);
  (四)夜间加价(当日23时至次日6时)。
  上款租费,以出租车计费器显示的数额为准。出租车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或路段所支付的规费由乘客承担。禁止出租车经营企业或驾驶员以任何方式向乘客乱收费或超标准收取租费。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租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依法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客运专用发票。驾驶员收取租费不给付发票的,乘客有权拒付租费。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做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