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租车与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 全市出租车颜色分为两种:市区(即惠城区,下同)出租车车身颜色为红色,车窗下沿以上为银灰色;各县(市、区)出租车车身颜色统一为柠檬黄色,车窗下沿以上车顶部分为银灰色。顶灯图案和规格全市统一,前面用中、英文分别标明“出租”,后面用中、英文标明市、县(市、区)名称。
第十条 新投放的出租车排气量应在1600毫升以上,并按竞投合同约定的车型选购新车。
第十一条 出租车应按有关规定安装有效里程计费器、顶灯、卫星通信设施、空车标志灯。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出租车里程计费器,禁止擅自拆除里程计费器铅封、破坏里程计费器准确度。
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出租车位置印刷公司的中、英文名称,悬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副证)、价目表本车号牌和运政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在出租车上张贴宣传广告,应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核和工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出租车营运期间,每间隔90天时间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到具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车辆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上款规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安装的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出租车达到规定的更新年限,营运标志牌未到使用年限的,车主应按规定更换新车。换下的旧车可以转为非营运自用车辆或报废处理,一律不得投入市场营运。
上款规定必须更新的出租车的出租标志牌,由运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收回并核发新出租车标志牌。
第十四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计费器和卫星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辆内外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五)车号牌及车属公司名称字迹模糊不清不易辨认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本企业出租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