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3日)废止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惠府[2002]163号 2002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车营运标志牌、乘客按里程计费器显示金额支付租费的五座小轿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运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车行业的运政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运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根据发展需求对出租车数量实施宏观调控。市运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运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出租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诚实守信,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自觉接受运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乘客应当文明乘车。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 需经营出租车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租车营运标志牌后,方可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营运标志牌,是指运政管理、公安部门向依法参加竞投的中标者核发的允许其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资格证明,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车营运标志的统称。
第八条 出租车营运标志牌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公开竞投。出租车营运标志牌公开竞投方案和使用年限以及竞买人和经营出租业务条件,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