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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一)在禁止上落客的地方要求租车的;
  (二)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在无正常人监护或看护的情况下要求租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上车的;
  (四)在车内吐痰或污损毁坏车辆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要求驾驶员超载、超速、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乘客租用出租车后有前款(四)、(五)、(六)项行为的,驾驶员可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并要求其支付行驶里程超过1000米以上(含1000米)的租费;乘客有前款(四)项行为的,驾驶员可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老、弱、病、伤残、孕、幼等特殊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租费并向该出租车所属经营企业或交通、物价部门投诉:
  (一)营运时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无效计价器或超标准收取租费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的;
  (三)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 根据出租车经营成本变化情况,需对出租车租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区)交通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出租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禁止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为出租车及其驾驶员招揽乘客。
  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和出租车驾驶员在出租车车厢内吸烟和向车外抛掷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外市、县(区)出租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或本县(区)内的驻点运输。需返程配客的外市、县(区)出租车,应当到本市、县(区)交通部门指定的配客点配客。
  在本市、县(区)内空车返程的外地出租车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须熄灭顶灯。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在行驶中应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暂停载客服务: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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