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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按前款规定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错开客流高峰时间段进行交接班。每日六时三十分和十六时三十分为驾驶员统一交接班时间,其他时段交接班时间由经营企业自定。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讲脏话粗话;
  (二)不用车载通信设备进行与营运无关的通话;
  (三)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和音响设备;
  (四)在车辆行驶时不得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
  (五)穿着本经营企业统一的工作服装;
  (六)携带有效的营运证件,在前排乘客座位前竖放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七)遵守交通规则,上、下客时按规定停车;
  (八)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道行驶的,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十)按规定操作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取租费;
  (十一)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专用发票;
  (十二)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行李物品等,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经营企业;
  (十三)营运时间待租候客或受租车示意停车后,除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拒载;
  (十四)《惠州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手册》中客运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
  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企业应组织违规驾驶员学习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通报本市各经营企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用事业、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宾馆、酒店、商厦、医院、娱乐场所、商住区等人流集散地的适当位置设置出租车免费专用候客点;星级宾馆应当设置2个以上供出租车免费使用的候客车位;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在人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停车候客的出租车驾驶员收取停靠费等不合法收费。
  在未设立禁停标志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出租车可以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可拒绝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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