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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一)企业取得出租车经营权;
  (二)出租车为经营企业所有,并由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
  (三)驾驶员必须是经营企业的员工,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须报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交通部门备案;
  (四)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出租车及其驾驶员实施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对其所有出租车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驾驶员由经营企业统一招录,统一排班、出勤和交接班时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请人驾驶经营企业的出租车。
  第十八条 对经营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市、县(区)交通部门根据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营运、服务质量、车容车貌、驾驶员违法违规、被投诉等情况,每年一月份对经营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应根据对经营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经营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企业,可以参加考核年度次年的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基本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整改期内不得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从考核年度次年起连续2年不得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第二十条 出租车车身外观颜色、顶灯、图案可以根据创企业品牌需要由经营企业拟定,并将有关资料送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审定。驾驶员工作服装样式由经营企业自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新投入营运的同批次车辆必须统一车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1.6升以上有空调设备的全新三厢小轿车,车长不小于4.3米;
  (二)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符合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按规定安装如下设施、标志和有关提示: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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