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经费。全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2007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追加,2008年起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数据处理等各类设备器材。
三、落实文物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制定方案。市和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别制定具体的普查工作方案,明确普查内容和工作目标。本次普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现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街区、村镇的量化指标、环境与保存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等进行复查、登记;同时还应把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等文化遗产种类纳入文物普查登记重点,尽快采取抢救保护措施。普查时间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4月-12月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确立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专用设备、开展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1月-2009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主要任务是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的普查工作组开展全覆盖、不间断的文物调查发现和核查登录;2010年1月-12月为普查整理阶段,主要任务是普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组织普查成果验收、开展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二)加强培训。在组织参加国家、省统一培训的基础上,采取“以查代训”、实地采样记录示范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基层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技术标准,丰富普查知识技能。同时,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及文物保护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三)广泛宣传。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结合开设专题栏目对文物普查进行专题报道,重视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普查的热情,在全市人民群众中形成一次名城历史底蕴和遗产文化价值的认知和教育。
(四)严明纪律。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等各项普查规章制度,重点加强人员、文物标本和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从制度上确保文物普查的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要认真处理好新闻宣传和普查成果保密与发布的关系,市和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普查最新消息,并严格控制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发布普查成果或新闻线索,确保文物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妥善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