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甬政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状况,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积淀深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夯实我市文物工作的基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快促进文化大市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全面掌握我市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有助于有效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加强历史文化内涵研究,开创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匹配的新局面;有助于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深对城市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大力弘扬宁波城市精神,增强凝聚力和自信心,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
二、切实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为加强对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普查工作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市和县(市)、区两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按照本次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配合各级普查工作机构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水利工程等档案资料;国土、规划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和建设规划图纸;统计部门要负责做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分析、管理和发布工作;民政、民族宗教、农办等部门和驻甬部队要配合做好革命文物、民族宗教文物、古村落、海防遗址等各类文物的专题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