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衡水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衡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管线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涉及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等内容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衡水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对市区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建设、规划、房产、交通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区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条 实行建筑垃圾申报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市区内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向规划、房屋拆迁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市建筑垃圾办公室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签订《建筑垃圾清运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