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农副产品信息网络建设。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为目标,围绕当地主要农产品和骨干产品,用信息技术引导农民流通,完善以三明市人民政府农副产品信息中心为龙头,各县级供销社农副产品信息中心为骨干,乡(镇)、村农副产品信息服务站(点)为基础的,覆盖全市乡村、沟通上下联系的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健全农产品信息收集、发布、回馈制度,推动农产品信息数据整理规范化、标准化,创新服务模式,使农产品信息网络成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
(五)参与农村流通现代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调整经营结构和网点布局。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全市性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烟花爆竹等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超市、便利店、农家店、庄稼医院,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农资科技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技物结合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优质和安全的消费服务。组织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搞活农产品流通。
(六)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市、县供销合作社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注重现有人才的使用,大胆启用热爱供销社事业、有朝气、会干事的干部职工,要用待遇留人;同时,组织实施人才兴社工程,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艰苦创业、服务“三农”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扶持
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好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的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权属;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原则上应充分考虑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开展业务的需要,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行使对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要组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中心),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专司社有资产营运和管理。基层供销社涉及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级联合社审批;基层社改制后剩余的资产,县级联合社负责管理经营。
(二)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原则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的处置。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按企业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