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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基层社改革。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也是合作制和为农服务的最直接载体。深化基层社改革是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基层社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基础还不够扎实。因此,对已改制的基层社要按经济区域重新合理调整基层供销社布局,明晰产权,实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创新体制,搞活机制;没有改制的基层社要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职责,盘活资产,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要运用新的机制,开拓经营,培育经济增长点,壮大自身实力。要吸纳农村中一些经济能人入社,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农产品信息服务站等各类为农服务载体,实行开放办社,吸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成为成员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力争到2008年全面完成基层供销社改革。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根据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三农”的需要,按照产权明晰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到位,经营机制转换到位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围绕供销合作社主营或优势业务,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尚未改制的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多渠道解决社有企业改制成本,妥善安置职工,明晰产权,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优化企业结构。社有企业要重点培育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产品加工经营龙头企业,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努力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中发挥作用,力争到2008年全面完成社有企业改制。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权利。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管理,网络建设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化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整合、统筹运用好县域资源,加大开放办社步伐,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壮大供销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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