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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关于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非农业)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5周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城镇低保)标准,并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一周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11平方米(含)以下。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申请。
  四、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方法:
  (一)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在退出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3.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4.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5.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6.申请人家庭成员已经转让或出租的自有住房;
  7.其他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其他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
  (一)申请人持本条第二项所列材料于每年3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安排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支出。
  凡人户分离的家庭,必须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方可申请现居住地的廉租住房保障。
  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家庭发放《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签章确认。
  (二)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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