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非农业)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5周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城镇低保)标准,并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一周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11平方米(含)以下。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申请。
四、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方法:
(一)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在退出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3.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4.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5.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6.申请人家庭成员已经转让或出租的自有住房;
7.其他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其他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
(一)申请人持本条第二项所列材料于每年3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安排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支出。
凡人户分离的家庭,必须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方可申请现居住地的廉租住房保障。
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家庭发放《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签章确认。
(二)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