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5日)废止三明市关于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07]58号)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三明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三明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方案
(三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
为加强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根据《三明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明政文〔2006〕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组织运作。
设立三明市区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负责归集资金。按规定提取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应及时、足额缴入专户。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实物廉租房的购建和维修、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费用等,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二、市区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一)面积保障标准:人均11平方米(注:本实施方案所称面积标准均为建筑面积,下同)。
(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3元/平方米·月·人,每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0元/月。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元/平方米·月。
(四)新购建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符合三明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实际状况,原则控制在:一房一厅3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7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并报三明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