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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7〕19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的配套,解决好居民子女的入学问题,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人民政府把新建居住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列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教育专项规划预留和控制教育用地,保证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使学校布局更好地与城市建设和住宅开发相适应。

  二、市区中小学校建设计划由市教育局负责编制,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下一年度学校建设计划。凡未列入市区中小学校建设计划的,市有关部门不予立项。

  三、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其土地由政府划拨;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进行征土,拆迁政策参照城市重点工程要求执行。教育规划用地严格实行统一控制,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时,由市教育局按中小学校布局和具体需求,提出拟开发地块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规划指标;市建设局负责将其列入居住地块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负责明确地块受让单位需义务承建的教育设施配套项目,并签定缴纳教育设施代建资金协议。如地块出让后调整容积率和增加居住功能的,应补缴相应的教育设施代建资金。教育设施代建资金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教育局核定。教育设施代建资金统一缴纳至市财政局专门账户,按年度建设计划用于新建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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